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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7/30 维权律师高智晟再度受到警方围困2007年7月17星期二凌晨2:00,北京市公安局负责国保的余姓副局长带着孙荻处长,强 行将高智晟律师和女儿格格带到一家酒店。国保秘密警察们的目的是为阻止高律师再度 介入维权案件以及公开发表言论。国保头子凶狠威胁要把高智晟律师再度投入监狱。高 律师与警方发生了肢体冲突和激烈的语言交锋。在高智晟律师据理力争之下,余姓国保 头子最终答应去协调一宗简单的故意人身伤害案件,以换得高律师不介入该案替受害者 维权。 2007年7月23日星期一,北京市公安局国保总队孙荻处长突然开始四处搜捕案件受害者 喻拯的亲属黄燕女士,并联系黄女士籍贯所在地的湖北荆州警方,要求他们来京把黄女 士押解回原籍。由此黄女士和高律师都看出警方根本没有任何诚意解决问题。由于基督 徒黄女士是高智晟律师一家的朋友,所以自2006年年初以来,黄燕女士多次遭到北京市 国保和朝阳区国保的非法拘禁,尤其在高律师被捕之后9月初的一次,连续达十余天。 湖北警方因此多次被无端要求来京,每次都兴师动众,但却又明明知晓黄女士没有任何 触犯法律之处。所以这次湖北警方也很消极,没有动身。北京市公安局国保总队恼羞成 怒,遂汇报给公安部国内安全保卫局,由公安部发布命令并严厉斥责湖北警方。由此, 湖北不得不再次派人前往北京,违心配合北京国保的非法行动。到今天,黄女士依然在 京躲避警方的追踪。 从2007年7月26日星期四起,北京市公安局国保总队重新在高智晟律师家楼下布置警 力。这是自2007年4月12日撤除高律师家楼们外白色岗亭之后第一次恢复在门口近距离 公开的压力性监控。上周四以来已经有至少5批志愿者前往高家附近,看到通常会有5至 7名便衣在小关北里11号楼7单元高律师家单元外门口坐着,多身穿警服,男女皆有。显 然,警方的这种措施是为了以压力吓阻连日来增多的来访者。他们认为这样持续一段时 间就能割断外界的来访潮,再次隔绝高律师一家的信息交流。同时警方居然在高律师家 门口贴上“谢绝来访”的告示,还署上高智晟律师的名字。 同样是在26日,北京市国保总队派人到高家,威胁如果高律师再和我来往,那么就重新 在高家楼下搭建起白色的监视岗亭,并继续恢复对高律师妻子和女儿的贴身跟踪骚扰。 为保护妻子儿女免受凌辱伤害,高律师被迫答应警方暂时不与我接触,但他没有答应警 方要求他写保证书的无理要求,只是口头应允。国保警方做了全程录音。相信他们很有 可能效仿从前炮制所谓高律师悔过书的做法,把声音消息通过网络发布出来。这些是余 姓国保头子和他的爪牙孙荻的“拿手好戏”。 出生于陕北山区的高智晟律师早年生活艰苦,由于从前在军队服役时留下的病根,加上 在中共政法系统法西斯看守所中受到的长时间刑讯虐待,而且最近两周来国保越发穷凶 极恶,所以高智晟律师腰疾复发,很多时候要卧床休息,上周甚至有几天没能上班。一 些想要去探望高律师的友人或者维权上访人士,在看到高律师家楼下的警察之后,考虑 自己人身安全,也被迫放弃前往高家。 中共政法委枉法构陷维权律师高智晟所谓“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并且责成公安部国内 安全保卫局和北京市公安局国保总队对高律师本人和他的妻儿进行长期迫害。为了封闭 高律师的话语权,政法委用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的方式准备长期 “依法”侵害高律师的人身自由和言论自由。在过去的几年中,直到此时此刻,维权律 师高智晟在艰难中不断抗争,有时甚至孤军奋战。呼吁海内外关注人权的组织和个人, 前往北京市朝阳区小关北里11号楼7单元202,见证国保警方的黑社会措施,并且探望尚 在病中的高智晟律师。所有来访者不必理会高律师家楼下的那些警察,无论他们是否穿 警服,无论他们的数量有多少,他们的存在本来就是非法的。更不必理会高律师家门上 贴有的“谢绝来访”告示,那是国保秘密警察的“杰作”,看到者都有权撕下它。 胡佳 被北京市公安局国保总队非法拘禁的第73天 于BOBO自由城家中 离2008年奥运会开幕还有375天 2007/7/29 郑恩宠律师信仰权受侵害 向国保绝食静坐抗议2007年7月29日星期日,上海的郑恩宠律师参加教堂主日敬拜。以往郑律师和夫人蒋美 丽会参加9:30的讲道,近来上海天气炎热,所以这次参加早上7:30的活动。清晨6: 20郑恩宠律师夫妇下楼,就被上海国保警方拦截在晋元路自家的小区口。一名二三十岁 叫倪伟的国保便衣充当第一打手,对郑律师拖拽推搡。此人在7月24日郑律师准备前往 旁听周正毅案件时,也是对郑律师施加暴力的主要行凶者。倪伟接受命令的时候恰好被 郑律师的夫人蒋美丽听到,上海国保警方让倪伟充当第一打手,出现了任何事情有上海 国保上层负责。以前上海国保的唐伟、胡亚南等等打手,因为姓名被曝光,现在都躲在 后面。上海市国保出动了两辆车,但几乎都不下车,只让倪伟一人动手。蒋美丽女士厉 声对倪伟说:“审判山西黑砖窑案件,第一打手的下场就是死刑,而幕后指使的人仅仅 是坐牢,你倪伟喜欢枪毙还是坐牢。陈良宇都移交司法了,你们还这样无法无天!?你 说上面的命令,那你告诉我是闸北区的还是上海市局的,你告诉我,我自己找他们!” 国保打手倪伟不肯回答。 蒋美丽女士感叹:“(警方)怎么可以限制一个自由人的思想行动,真是无赖,真真正 正的无赖!真就像高智晟律师所说的,它(国保)想得出来的都能做,除非它想不出来 的。一帮流氓当道。”从早上到此刻,已经6个小时过去,郑律师一直在楼下向上海国 保秘密警察们静坐绝食抗议。独立作家李剑虹女士劝郑律师不要采取绝食的方式。毕竟 中国各地的国保部门既不尊重法律也从不讲人道,根本不管绝食者的身体是否受到伤 害。但郑律师坚持要争取自己前往教堂的权利。上海天气炎热,气温高达38°。郑律师 年过半百,身体也不好,家人和朋友很为他担忧。下午2:00之后还有两场讲道,晚上 还有一场。郑律师一定要坚持抗议争取自己的信仰自由权利。 抗议上海市公安局国保总队长期对郑恩宠律师极其亲属的非法迫害。抗议上海国保再度 非法拘禁郑恩宠律师,并侵害郑律师的信仰自由权利。 胡佳 被北京市公安局国保总队非法拘禁的第72天 于BOBO自由城家中 离2008年奥运会开幕还有376天 2007/7/20 郭飞雄案件一审辩护词2007年7月9日,郭飞雄案件在广州天河区法院开庭。维权人士郭飞雄和前往声援的志愿 者都再次经历了中国政法部门的无理对待。在法律层面,莫少平律师、胡啸律师以及郭 飞雄本人都做了有力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律师对出版自由的论述尤其完备。郭飞雄的 妻子授权将律师的辩护词发布给海内外的关注者,让大家更清晰了解对郭飞雄所谓“非 法经营”指控的全貌。作为维权大律师的莫少平先生和助理胡啸律师,在法律方面做的 工作既专业且充分。 郭飞雄案件由中国政法部门压制维权而起,牵涉出版自由,而案件过程充斥着政法部门 的违规违法,尤其是刑讯方法非常恶劣残酷。实际上我们都明白,决定本案结果的是法 律层面外的力量。我们的对手是每时每刻都在压制公民权益的国家黑社会势力。 高智晟律师非常关切郭飞雄案件,7月10日曾经致电给飞雄的妻子张青,了解开庭的过 程。高律师深知飞雄是因为不惜代价营救高律师而被国保系统陷害入狱。高律师就飞雄 案件与国保的抗争从未停止。维权者们的自由是不可分割的,我们每个公民的尊严也是 同一个整体。 庭审结束11天了,截至今日,广州天河区法院没有给郭飞雄的妻子和律师宣判通知。我 们都在等待一审宣判。 胡佳 被北京市公安局国保总队非法监控的第63天 于BOBO自由城家中 离2008年奥运会开幕还有385天 北http://docs.google.com/File?id=dct8mfjv_1g9m6gcfr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 BEIJING MO SHAOPING LAW FIRM 中国北京中山公园水榭 电话/传真:86-10-6605-8311 邮编:100031 Waterside Pavilion Zhongshan Park Beijing 100031 P.R.China Tel/Fax:86-10-6605-8311 Zipcode:100031 e-mail:shaoping@public.bta.net.cn 杨 茂 东 涉 嫌 非 法 经 营 案 一 审 辩 护 词 (杨茂东辩护人提交)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杨茂东之妻 张青 委托经 杨茂东 本人确认,并受 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 的 指派,由我们担任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告人 杨茂东 的辩护人,我们将忠实履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的律师职责,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 杨茂东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依法维护被告人杨茂东的合 法权益。 接受委托后,我们多次会见了杨茂东,认真审阅了广州市天河区检察机关移送广州市人 民法院的案卷材料,并深入研究了相关的法律规定,现结合本案事实、证据及庭审情况 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通过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对本案以下事实并无争议: 1、《法律纵横2001专号-沈阳政坛地震》(以下简称《沈阳政坛地震》)未获得出版许 可; 2、法律纵横出版社是虚构的; 3、《沈阳政坛地震》使用了《化学试剂》期刊的刊号; 4、《沈阳政坛地震》不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印制的; 5、《沈阳政坛地震》是在2001年7月到8月间编辑、排版、印刷并托运至沈阳等地书商 进行销售的; 6、杨茂东参与了《沈阳政坛地震》内文的编辑、校对工作; 控辩双方的主要分歧是: 1、指控杨茂东“虚构”法律纵横出版社, “盗用”《化学试剂》期刊的刊号, “指 使”他人对该期刊进行排版、制作封面、内文印刷胶片后交付印制,并“指使”他人托 运至沈阳等地销售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本案的实事和证据问题); 2、指控杨茂东犯有非法经营罪所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及部门规范性文 件是否合法、合宪(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3、本案的司法程序是否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及法律原则(本案的程序问题),现分述 如下: 1. 关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杨茂东“虚构”法律纵横出版社,“盗用”《化学试剂》 刊号,“指使”他人对该期刊进行排版、制作封面、内文印刷胶片后交付印制,并“指 使”他人托运至沈阳等地销售的证据并不确实充分。 1、指控杨茂东“虚构”法律纵横杂志社,盗用《化学试剂》刊号的证据并不确实充 分。 ①《起诉书》对杨茂东“虚构”“盗用”情节的指控的依据仅有杨茂东的“有罪供 述”,而没有任何其它证据来佐证杨茂东的“有罪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 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仅 凭杨茂东的“有罪供述”不能认定是杨茂东“虚构”了法律纵横杂志社,“盗用”了 《化学试剂》刊号。 ②杨茂东是在惧怕再次被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做出的“有罪供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61条的规定: “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凡是采取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 的证据,一律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杨茂东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指控杨茂东“指使”他人对《沈阳政坛地震》进行排版、制作封皮、内文印刷胶片 后交付印制,并“指使”他人托运至沈阳等地销售的证据并不确实充分。 ①委托个人或单位排版、制作、印刷刊物、托运物品、销售书刊应当有《委托协议》、 发货单、销售合同、委印单、客户签收单、印刷费发票(收据)或付款凭证等书证来确 定谁是委托人谁是受托人,而公诉人没有向法庭出示任何书证、物证证明《沈阳政坛地 震》的排版、制作、印刷、托运、销售、出版与杨茂东有任何关联,现有的书证仅能证 明杨茂东曾参与过《沈阳政坛地震》编辑、校对工作的。 ②《起诉书》对上述杨茂东“指使”情节的指控的依据仅仅是“证人证言”,且这些证 人证言存在重大瑕疵: A、这些证言大多属于具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证言”,如:周亚(对《沈阳政坛地震》内 文排版的证言)、周广建、萧悦(对《沈阳政坛地震》印刷的证言)、高荣森(对《沈 阳政坛地震》封面印刷、附膜的证言)、张志涛(对《沈阳政坛地震》托运的供述)、 姚丽红、卢学义(对《沈阳政坛地震》销售的证言)、江伟(对《沈阳政坛地震》等刊 物结算的供述)等,这些“证人”从刑事法律上讲均为本案的同案犯,且与杨茂东有直 接的利害关系; B、这些“证人证言”除江伟、姚丽红外均是对5年前所发生事情的“证言”。一个人对 5年前发生的事情到底能记住多少?其真实性到底如何?都是值得怀疑的! C、各个证言之间在许多关键情节上相互矛盾,同一个人的证言前后也有矛盾(如江伟 前后的证言)。换言之,如果仅凭“证人证言”就能定一个人的罪,那么将本案所有证 言中杨茂东的名字换成任何一个人的名字后,那个人都可以被认定为罪犯。故辩护认 为:仅凭“证人证言”没有其它书证、物证相佐证是不能认定一个人有罪的,否则就是 “三人成虎”了!一个人说你杀了人没有人相信,10个人说你杀了人,你就真杀人了 么? 3、《起诉书》指控认定的涉案期刊数证据不足。 《起诉书》指出,“现查明,被告人杨茂东非法出版、委托印刷发行《法律纵横2001专 号-沈阳政坛地震》期刊共26098本,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260980元。” 《起诉书》认 定涉案期刊为26098本的依据是2006年3月29日从箫悦电脑笔记本中调取的“2001年07月 份印数”表单资料上的数据。 该“表单资料”为电子证据,而且是5年之后固定并调取的,但侦察机关没有对其原始 性和真实性作鉴定,即不能证明该“表单资料”是2001年创建的,再者即便印刷厂确实 印制了260980本《沈阳政坛地震》期刊,但印刷厂是否将260980本《沈阳政坛地震》期 刊全部交付了,并没有收据或收货单等证据佐证。更重要的是该“表单资料”记载的数 据也没有其他书证、物证与之印证,为孤证,且与本案其他证据相互矛盾,具体为: A、与《送货单》的记载矛盾。 2001年7月12 日和7月 21日的两张《送货单》记载的是“资料”43件和“资料”61件, 《送货单》托运人一栏里署名“王强”(侦查机关认定“王强”就是张志涛,“资料” 就是《沈阳政坛地震》),共计104件,按照每件200本计算共计20800册,与《起诉 书》的认定相差5298本,经营额相差52980元。 B、与姚丽红证言矛盾。 姚丽红在2006年5月31日的《询问笔录》中称,“43和61表示《沈阳政坛地震》一书的 包装件数,每200本为一件,而余下的一件并没有200本,只有80本,但是托运公司还是 把80本当作一件来计算,如此算来,杨茂东发运给我们销售的《沈阳政坛地震》一书共 为20680本。” 姚丽红在2001年8月28日的《询问笔录》中称,“(杨茂东、江伟发给我 的《沈阳政坛地震》期刊)20680本。”姚的证言 与《起诉书》的认定相差5418本,经 营额相差54180元。 C、与《便签》记载矛盾。 2001年8月8日沈阳警方从广州总统大酒店卢学艺客房内查扣的《便签》上姚丽红注明的 是,“43件×200×10=86000 60件×200×10=120000”,共计20600本,与《起诉书》 的认定相差5498本,经营额相差54980元。 以上出现四个涉案期刊数,即:26098册、20800册、20680册及20600册,而且,这些涉 案期刊数都为孤证,即没有任何其他书证和物证相互印证。故辩护人认为:《起诉书》 指控认定的涉案期刊数依据并不充分。 4、杨茂东的“有罪供述”依法不能被采信。 理由是,(1)杨茂东的“有罪供述”是其惧怕再遭受野蛮、不人道的刑讯逼供的情况 下做出的,故杨茂东的“有罪供述”属非法证据;(2)杨茂东在作“有罪供述”之 前,侦查人员曾反复多次让杨茂东看过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有关证人证言,故属于诱供 证据。 5. 江伟2006年的供述依法不能被采信。 理由是,(1)江伟在2001年关于《沈阳政坛地震》撰写、排版、印刷等涉案的关键情 节上的供述和2006年的供述有很大出入。如在2001年的供述中,江伟对上述情节的供述 均是“不知道”,而在2006年再次被抓后的供述却对谁撰写、谁排版、谁印刷、谁托运 描述的极为详尽;(2)对一个发生在五年前事件的记忆比事件发生时的记忆还清晰、 完整显然不合情理。(3)江伟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同案犯的供述,有避重就轻, 推御责任之嫌。 二、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 1、指控杨茂东犯有“非法经营罪”所依据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及部门规范性文 件违法、违宪。 ①《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及部门规范性文件违法、违宪。 辩护人疏理了一下关于“非法出版”及“非法出版物”有关规定,如下: ——国务院1987年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从两方面作了规定:其一, 除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和 音像出版 物,违者属非法出版活动;其二,非出版单位编印、翻录内部使用的资料性 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必须申办准印证,方可印制,违者亦视为非法出版活动。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六机关发布的《依法查处非法出版犯罪活 动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凡不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 的报纸、期刊、图书、录音带、录像带等,都属于非法出版物。”。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89年《关于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严厉 打击犯罪活动的通知》以及新闻出版署1991年《关于认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问题 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列明了非法出版物的七种主要形式即:①“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 版单位,印制的出版物;”②“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的名义,印制的出版物;”③ “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而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销售的出版物;”④“在社会上公开发行 的、不署名出版单位或署名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⑤“承印者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 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⑥“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单位的成员,擅自重印或以原 编辑部名义出版的出版物;”⑦“其它非出版单位印制的供公开发行的出版物。” ——199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取缔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第一条就开宗明义: “根据国家规定,未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图书、报 纸、期刊、音像及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和发行活动。” ——1997年制定,2001年修改的《出版管理条例》明文规定:报纸、期刊及其它各种出 版物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否则须承担法律责任。 ——1998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了《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将非法出版物犯罪依照刑法第225条第三项规定以“非 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通过上述疏理可以看出,第一,关于“非法出版”及“非法出版物”的界定,一言以蔽 之就是:未经国家批准的出版活动,都是非法出版活动(非法出版),由此产生的出版 物也一定是非法出版物;第二,关于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按《刑法》第225条(三)项的 规定将“非法出版”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渊源于《司法解释》及与此相关 的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非法律的规定。 辩护人认为上述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直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以下简称《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 威的自由。”故出版自由是公民宪法性权利,任何组织、个人无论通过什么形式均无权 剥夺公民宪法性权利! 那么什么是出版? 比较公认的说法是:出版(publication):是指通过一定的物质载 体,用印刷或其他复制方法,将著作,图画,声频,视频,符号等制成各种形式的出版 物,以传播科学,文化,信息和进行思想交流,发表见解的一种社会活动。(中国大百 科全书(简明版)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0:688页)什么是“出版自由”,出版自由 就是:不经国家事先许可、自由无阻地出版自己的作品。 简言之所谓“出版”即发表、复制和发行的结合。宪法赋予公民出版的自由就是发表、 复制和发行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条也明确规定了著作权 人的权利即:“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 众的权利;复制权,即以印刷、复 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 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 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 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 品的权利。”需要强调的是:《著作权法》并未规定著作权人必须将其作品交由国家批 准设立的出版单位进行出版、发行。故公民对出版自由权利的行使,同样应遵循“法无 禁止即许可”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规定,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 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都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法律予以 规定,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等都不能对上述内容 做规定。故,最高法院将“非法出版”通过司法解释规定为犯罪是越权。 综上,《司法解释》、《出版管理条例》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与《宪法》、《著作权 法》、《立法法》抵触,是“下位法违反上位法”,故应认定为无效,应予“改变或撤 销”。 ②《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及部门规范性文件严重违背《宪法》确立的四项基本原则之 一——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四项基本原则是《宪法》确立的原则,四项基本原则第一个原则就是“坚持马列主义毛 泽东思想”。 那么,让我们来看一看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经典作家对“出版自由”的论 述: 马克思曾经写过一系列文章来批判书报检查制度,他曾直截了当地说:“没有出版自 由,其他一切自由都是泡影。”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94页)可以说没有出 版自由,也不会有《资本论》的公开问世。恩格斯认为“每个人都可以不经国家事先许 可自由无阻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这就是出版自由。”他在晚年针对社会民主党出现压制 言论自由的做法还曾说过:“难道我们要求别人给自己以言论自由,仅仅是为了在我们 自己的队伍中又消灭言论自由吗?”(《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74页) 列宁多次强调,“出版自由就是全体公民可以自由发表一切意见。”(出自列宁文选) 1945年4月24日,毛泽东在中共七大上所作的报告《论联合政府》中提出:“人民的言 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这几项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 “只有建立在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与民主选举政府的基础上才是有力的政 治”(毛泽东答中外记者团《解放日报》1944年6月13日) 辩护人认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核心就是自由,人有了自由才有创造力,社会才能 发展。而没有自由,特别是没有言论(出版)自由,对人类来说就是一种真正的致命的 危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63页)。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的立法者和司法者把 “出版自由”这种美好的东西视为洪水猛兽,制定、出台了一系列象《司法解释》、 《出版管理条例》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等不是在鼓励、保护出版自由,而是在限制、打击 出版自由的规定,这严重违背了《宪法》所确立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坚持马列主义 毛泽东思想! 2、退一步讲,即便本案适用《司法解释》也应适用该《司法解释》的第十五条。 非法出版行为包括出版物内容违法和出版程序违法两大类,出版物内容违法:是指出版 物内容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25条八项规定之一的情形,而出版程序违法:是指行为 人未经国家新闻出版主管行政部门审核,擅自非法从事出版特的出版、印刷、复制、发 行的情形。 辩护人认为,《沈阳政坛地震》主题是反腐败,故其内容并不违法。而且,根据新闻出 版总署2006年10月18日做出的鉴定结论:“经核查,该样本使用的国内统一刊号 CN11-2135系盗用《化学试剂》的刊号。”和广州市出版鉴定委员会2001年8月21日做出 的鉴定结论:“经核实:法律纵横杂志社系未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非法编辑部, 所使用的CN11-2135刊号,系盗用《化学试剂》的刊号。”可以看出,以上机关认定 《沈阳政坛地震》是非法出版物,是因其出版程序违法,即非法从事出版活动而导致该 出版物为“非法”,而并非其内容违法,故应适用《司法解释》第十五条,“非法从事 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 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第,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规 定。而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并非一切出版程序违法的出版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只 有对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达到了“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同时“情节特别严重”才能达到构罪的标准,而《司法解释》并没有对什么是该行为的 “情节特别严重”做详细规定。在《司法解释》不明确的情况下,应综合考虑本案各种 情节、予以认定。 辩护人认为,参照最高法院公布的相关案例,本案的情节不属于特别严重。 3、再退一步,即便本案适用《司法解释》的第十一条的规定也应该按照“有利于被告 原则”和“谦抑性原则”进行认定。 刑法“有利被告原则”是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基本含义是指,当案件存在难以 解决的疑问时,应该做出有利被告的选择。 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又称刑法的经济性或节俭性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应当力求以 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抗制犯罪。 辩护人认为,如果按照《司法解释》第十一条适用法律,在多重构罪标准同时存在的时 候,应该遵循“有利于被告原则”和“谦抑性原则”去决定是否追究或如何追究被告人 的刑事责任,在可罪可不为罪时,则不作犯罪处理;可刑罚可不予刑罚时,则以非刑罚 方法处遇之;可重刑可轻刑时,毋宁施以轻刑。 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个人实施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经营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 (三)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 张(盒)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三)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 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上述规定从三个方面对非法出版物的追诉标准作了界定,即①经营数额②违法所得数额 ③经营报纸期刊件数,在没有相应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在各标准出现“矛 盾”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时,应按照“有利于被告原则”和“谦抑性原则”,选择对被告 人有利的标准去认定。 本案中,《沈阳政坛地震》的定价为每本人民币10元,但实际成交价则为每本人民币4 元左右,减去成本费用(编辑、排版、运输、校对、印刷费和员工工资等)则很有可能 非法收入在5万元以下(广州市公安局预审监管支队预审一大队承办人在《说明》中计 算得出,“两次非法所得合计:15750.40+25512.96=41263.36元”)。故在“经营数 额”和“违法所得”及“经营份数”存在“质”的差异,按“经营数额”“经营份数” 认定,则为“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五年以上;按“违法所得”认定则为“情节严 重”,刑期为五年以下。故辩护人认为:即便坚持认为杨茂东构成非法经营罪,也应按 照“有利被告”和“谦抑性”的原则,按41263.36元计算“违法所得”,即杨茂东涉嫌 的非法经营行为仅为“情节严重”而不是“情节特别严重”!辩护人特别需要强调一点 的是,《沈阳政坛地震》的“非法所得”早在2001年8月已被沈阳警方罚没,杨茂东一 分钱“违法所得”都未实际得到。 3. 关于本案的程序问题。 本案在程序方面存在诸多重大瑕疵,具体如下: (一)本案有“一事再理”之嫌。 根据《起诉书》的指控和案卷材料反映,本案同案犯 江伟 曾在2001年8月因同一案由 被沈阳警方抓获并移送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立案侦查,几天后江伟被取保候审,并交 纳了两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一年后江伟被解除取保候审,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向其 退还了两万元人民币保证金。沈阳警方在2001年8月在广州总统大酒店抓获江伟时已将 现场书商支付的10万元书款收缴。辩护人认为:如果书商支付的10万元是赃款的话,根 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 及其孽息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第二百二十三条,“案件变更管辖 时,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随案移交” 的规定,应随案件将10万元移交给广 州警方,但在《随案物品移交清单》中显示沈阳警方并没有将此款移送广州警方。故辩 护人有理由将10万元视为已被沈阳警方罚没,而罚没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方式。结论是: 此案已作了行政处罚。 由此辩护人认为:此案已经在5年前处理并结案,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5年后又因同一 案由再次立案侦查,有违“一事不再理”的刑事法律原则。 (二)退一步讲,即使本案当时没有处理结案,现已超过追诉时效。 在长达5年之久的时间里,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从没有找杨茂东进行过调查,连最基 本的询问都没有过。而警方完全可以根据同案犯江伟在5年前被刑事拘留后所做的供述 抓获杨茂东,因为在江伟身上搜出了杨茂东的名片,并了解到杨茂东在天立大厦有办公 室。而杨茂东在此期间没有任何逃避侦查、包括变更居住地点的行为,5年之后广州市 公安局经侦支队却又以同一案由追诉杨茂东,显然已过追诉时效。(注:《刑法》第 225条“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刑法》第87条规定: 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 (三)同案犯不同审 本案的同案犯江伟、张志涛已于2007年的3月份开庭审理,并于4月判决他们犯有非法经 营罪。而本案,检察机关是于2007年5月14日提起公诉的,法院是在2007年7月9日开庭 审理的,《起诉书》指控杨茂东“指使”他人排版、制作封面、印刷、出版、发行非法 出版物《沈阳政坛地震》,认定其起主要作用(指使)。《刑诉法》第12条规定“未经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为有罪”。本案起次要作用的同案犯已经先行 被法院判决有罪,故从逻辑上讲判决起主要作用杨茂东有罪已属必然,但这从法律上显 然是讲不通的。再者同案不同审不利于查明案情真像! (四)杨茂东反映公安机关对其进行野蛮的刑讯逼供。 杨茂东在我们会见他时多次向我们反映他被抓捕后曾被连续审讯了十三个日夜,被手脚 穿插定镣在床板上四十二天,被戴上脚镣一百多日,并在2007年3月12日、3月19日在辽 宁省看守所转移羁押期间被辽宁省公安厅的办案人员陶忠革、杨乃新用高压电棒电击其 男性生殖器。庭审时,杨茂东对其受到的刑讯逼供也做了详尽的陈述。辩护人认为:检 察机关应该对此立案调查,如查证属实,应当以刑讯逼供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以维护杨茂东的合法的人身权。 (五)公诉机关举证存在严重瑕疵。 依照我国《刑诉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公诉机关应在开庭前将指控被告人的主要证据 移送法院,以便辩护人查阅复制,准备辩护意见这也是现代刑事诉讼“平等武装”应有 之义。但本案公诉机关并未将指控杨茂东的主要证据在开庭前全部移送法院,而是在庭 审时当庭出示了许多关键证据,辩护人认为这是公然违反《刑诉法》的行为!也严重侵 犯了杨茂东依法享有的辩护权! 综上,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杨茂东犯有非法经营罪证据严重不足,指控依据违 法、违宪,司法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法院应依法判决杨茂东无罪。 辩护人: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 律 师 莫少平 律 师 胡 啸 二○○七年七月九日 1 2007/7/18 陈光诚亲属成功探视 监狱方全程严密监视2007年6月19日陈光诚的妻子和大哥在临沂监狱探视,那时光诚已经绝食76小时抗议在 狱中受到的殴打和孤立。随即袁伟静将消息告知外界。临沂监狱接到了大量国际媒体的 采访电话,并了解到海外舆论的谴责。6月21日,临沂监狱方曾经声称基于陈光诚和袁 伟静发布“不实信息”,所以可能将以取消探视三个月到半年来“处罚”陈光诚。监狱 方也曾经向袁伟静发牢骚,说“宁可再多管500个犯人,也不想关陈光诚一个人。出一 点事情就会被全世界曝光。” 6月26日陈光诚的辩护律师李劲松在监狱中与陈光诚会面,验伤确认陈光诚遭受殴打。 以往律师会见完光诚,总是会相互亲切拥抱。但当时已经被殴打超过10天的陈光诚,因 为眼盲而毫无准备,律师告别时去拥抱他,光诚突然露出了剧烈疼痛的反应。因而李律 师也明白光诚肋部的伤痛确实很重。 7月3日,为了给光诚争取自由,袁伟静趁负责监视她的政府人员不备,从邻居家翻墙离 开,于7月4日凌晨带着两岁的女儿到达北京。山东地方当局7月6日就派十几名政府和临 沂警方人员来到北京布控,要将袁伟静母女绑架回去。北京国保总队也给负责监控我和 金燕的便衣们,分发了袁伟静母女的照片。北京国保与山东当局相互配合,寻找机会实 施绑架。袁伟静在无法出门的情况下,依然在我家里会见了《时代》周刊等国际媒体同 仁和英国使馆的人权官员,将光诚的困境告知全世界。两周来,由于真相的公开,山东 和北京政法部门都感到了压力。沂南县公安局副局长刘长杰已经开始要陈光福转告袁伟 静“立即回家”。自陈光诚揭露临沂当地暴力计划生育以来,临沂前市委书记李群和公 安局局长刘杰一直是罪魁祸首,而沂南县公安局副局长刘长杰是国家黑社会势力犯罪手 段的重要具体实施人,他曾经派遣沂南县刑警大队人员数十次恐吓、袭击、殴打陈光诚 案件相关人士,其中包括暴力伤害陈光诚、袁伟静、光诚案件同村证人、各地到临沂声 援光诚的志愿者和北京的律师。但这次刘长杰又声称他不知道山东政府已经派人到北京 准备绑架袁伟静。 2007年7月18日星期三上午,陈光诚的母亲和大哥陈光福以及袁伟静的姐夫一道来到临 沂监狱,进行每月一次的探视。除了袁伟静的姐夫被监狱方以是远系亲属拒绝以外,陈 光诚的母亲和长兄陈光福成功探视了光诚。10:10开始探视,探视室有10个交谈用玻璃 窗口,但其他9个都空着,这样安排明显是为了便于监听和录音光诚与亲属的对话。并 且,临沂监狱“新收监区”的王兴成区长自始至终带着两名不明身份的人员站在光诚身 后,在此之前他已经很长时间“躲避”光诚了。而临沂监狱狱政科的王科长一直站在光 诚亲属的身后。从前这些官员从未在探视现场出现过。足见临沂政法部门对这次探视的 “重视”。 光诚提及6月26日李劲松律师走后,下午狱方再次派人来调查光诚投诉的事件,承认光 诚所说被强行按倒在地理发等等情况属实,但却坚持否认光诚被打的事实。曾经对光诚 行凶那些服刑人员之后没有再进一步伤害光诚。而光诚5月16日写给李劲松律师的信 件,直到李律师6月25日到临沂要求会见光诚,临沂监狱才把一直扣留了6周的信件慌忙 寄出。每次探视期间,光诚有权给家中打一个电话,但临沂监狱方与服刑人员配合欺骗 盲人陈光诚,每次都说打电话的房间没有人。但光诚曾经发现有一次当犯人声称电话间 没人时,里面却传出了手机响,显然监狱工作人员在里面。临沂监狱非法且卑鄙地故意 剥夺盲人陈光诚的通讯权利。 18日的整个探视进行了25分钟。光诚的精神状态很好。光诚被打的事情依然在对母亲隐 瞒着,以免老人家担忧。光诚希望外界帮助他继续联系美国华裔刑侦专家李昌钰博士, 请李博士赴临沂为光诚案件调查取证。实际上,光诚案件的确需要国际社会的进一步行 动介入。 胡佳 2007年7月18日星期三 被北京市公安局国保总队非法监控的第61天 于BOBO自由城家中 离2008年奥运会开幕还有386天 照片是2005年3月28日拍摄于陈光诚家中。我们2006年6月制作的“光诚衫”就是取材于 这幅照片。此照片海内外可以自由使用。大家用上面光诚的图像设计、制作各种营救光 诚的体恤衫、条幅,用于今年夏天和2008年奥运会期间营救光诚的民间行动。我们鼓励 各国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教练员和观众“带着”盲人陈光诚一起出现在奥运会的赛场 上。 2007/7/12 英国使馆外交官成功看望袁伟静母女2007年7月6日早上,北京市公安局国保总队阻挠陈光诚的妻子袁伟静会见美国使馆官 员。山东临沂地方政府派出了三辆车十几个人的绑架团队也开进了我们居住的BOBO自由 城小区,一直到今天都是日夜值守。为了躲避危险,袁伟静和两岁的女儿陈克斯只好每 天待在我家屋里,或者由我和妻子曾金燕陪同短暂到楼下的小院子里走动,无法迈出两 栋楼的小铁门一步。 2007年7月12日星期四,中午11:37,英国使馆政治处官员傅蕾女士和助手一起来到 BOBO自由城,受到中国公安部国内安全保卫局下属便衣的欺骗性阻挠,对方声称在我家 楼下发生了刑事案件,因此不让傅蕾女士进入,并且说也不让我外出。我接到傅女士电 话,立即从楼上下来,迅速赶到小院的铁门口。突破外面便衣警察的阻挠,和傅蕾女士 直接交谈。我直言告诉傅蕾女士,小区里没有任何刑事案件,没有人有权阻挠自由的中 国公民与朋友的会面。国保的秘密警察也无法否认我的自由公民身份。随后我妻子曾金 燕也下楼和国保警察交涉,并且我致电在楼上的袁伟静,请她下来和英国使馆的外交官 会面。袁伟静带着小女儿陈克斯,终于得以跨出铁门见到了关注她们的英国外交官。期 间公安部国保局的下属便衣频繁打断我们之间的交谈,傅蕾女士礼貌应对。最后袁伟静 和傅蕾女士在英国使馆的“使223·002”VOLVO公务车交谈了半个小时。了解陈光诚的 困境,也听袁伟静介绍现在的危险处境。 英国使馆政治处的人权官员,一直很关注陈光诚和高智晟案件。2006年8月18日下午 14:30,陈光诚案件一审开庭,就在同一时刻,英国使馆外交官刘熙(Lucy)女士来我 家商谈高智晟和陈光诚的营救。但就在她来之前半小时,北京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总 队的来了30多名便衣、穿制服的警察,加上十余名保安,用“警戒线”围住了我家楼 下,制造了一个“刑事案件现场”。唱这出戏的目的就是为了阻挠英国使馆官员看到我 被软禁的情况,同时也是阻挠英国对陈光诚、高智晟案件的了解和关注。那一次国保警 察部分“成功”了。但今天陈光诚的妻子袁伟静终于有机会和民主国家的人权官员对 话。我们为陈光诚和袁伟静感到高兴。 胡佳 2007年7月12日 被北京市公安局国保总队非法监控的第54天 于BOBO自由城家中 离2008年奥运会开幕还有393天 2007/7/10 蒋彦永教授争取出国权利2004年春季,蒋彦永教授作为亲身见证人,披露1989年六四他在301医院亲手施治的死 伤群众。同年6月1日,蒋彦永教授和夫人华仲尉教授在去美国使馆办理签证过程中被总 政保卫部门绑架。直到7月21才被释放回家,但仍遭到软禁,无法正常和外界交往,网 络也受到影响,直到2005年3月22日才初步解脱监控。总政保卫系统才撤销了在蒋教授 家门口和电梯内执勤的解放军。但暗中的制裁没有停止,蒋教授作为优秀的医生,他在 301医院的处方权也被长时间剥夺。蒋教授作为军人,到现在依然无法接受海内外媒体 的公开采访。 往年的暑期,蒋教授夫妇都会前往怡人的美国加州去看望女儿和外孙。但从2004年夏季 开始,蒋教授被剥夺了出境的权利。菲律宾的麦格塞塞公共服务奖,也是有蒋教授的女 儿前往代领。现在他的女儿蒋瑞和外孙只能来中国陪蒋老师夫妇。去年下半年,华仲尉 教授前往美国几个月,陪伴孩子们。蒋老师就孤身一人待在北京的家中。三年过去了, 蒋老师向解放军总政治部、解放军301医院政委无数次提出交涉,但皆被无理由拖延。 军方最新的解释是今年将召开十七大,需要有一个稳定的环境。但我们实在难以理解, 共产党开十七大和一对老夫妇去美国看望自己的女儿和外孙有任何关系。 6月底,蒋彦永教授和高耀洁医生双双获得美国纽约科学院的科学家人权奖项。蒋教授 已经收到了来自美国纽约科学院的快递,里面的获奖通知书写到“很高兴通知你,经科 学家人权委员会的提名,纽约科学院理事会已经授予你2007年度纽约科学院裴杰斯人权 奖,肯定阁下在控制SARS疫情上的无私工作。”蒋教授毫不犹豫的向军方再次提出尊重 自己出国权利的问题,并且决定出国领奖。 恭贺蒋教授和高耀洁教授获奖,钦佩二位老人作为医生的勇气、良知和责任感,他们在 用中国专制体制中稀缺的真话来拯救公民的生命。 纽约科学院是一个独立、非牟利的科学家组织,成立于1817年。全球150个国家有接近 25000会员。辖下的人权委员会则成立于1978年,目标是追求全球科学家的基本人权。 他们通过书信、会议、申诉、公开的声明、在美国及国际幕后的压力,介入被拘禁、流 放、判刑、谋杀、失踪、不能从事良心研究的科学家、医护人员和教育工作者。 今年颁发给中国大陆的人权奖项很多,这充分证明了国际社会看清了中国社会各个层面 人权问题严重,人权捍卫者处境艰难。自从2月1日以来,高耀洁教授出国领奖受阻的风 波,让主管意识形态宣传的政治局常委李长春、河南省委书记徐光春、中央政治局常委 ----中央政法委书记特务头子罗干等保守势力在全世界面前丢人现眼。6月下旬,高智 晟律师争取前往欧洲和美国领奖,但被公安部国保局的秘密警察们强制带离北京12天, 令国际社会再次看清了中国大陆奥运会之前的人权黑暗。2007年下半年伊始,蒋彦永教 授维护自己出境领奖权利的努力又开始了。呼吁国际社会给于关注和支持。 胡佳 被北京市公安局国保总队非法监控的第52天 于BOBO自由城家中 离2008年奥运会开幕还有395天 广州天河法院续写政法委操纵的无耻庭审2007年7月9日星期一,上午9:10,郭飞雄遭国家黑社会势力构陷的所谓“非法经营 案”,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4楼11审判庭开庭。广州政法系统对此政治案件严加戒备, 只给了郭飞雄的妻子和哥哥两个旁听证,非法故意剥夺了其他关注郭飞雄案件人士的旁 听权利。并且今天不仅在1楼有安全检查,还特意在4楼庭审现场外临时增加了一套安检 设备,专门针对郭飞雄案件的审理。张青和郭飞雄的哥哥在一楼和四楼被安检了两次。 欲盖弥彰,这足以显示这个政治案件的特殊待遇。 7月6日星期五,张青曾经到天河区法院4楼调查过11法庭,目的是为了看能容下多少旁 听者。当时张青看到四楼根本没有设置安全检查设备。天河区法院法官欺骗张青,声称 四楼的审判庭都一样大小。但张青亲眼所见,实际上第15法庭至少有4个第11法庭的大 小。基于有维权界的朋友想要参与旁听,莫律师也曾经向法官交涉,要求法院换一个比 较大的审判庭。但对方声称旁听席不够,没有给予其他有效反馈。而今天开庭过程中, 除了两位律师和郭飞雄自己的两位亲属,其他都是广州政法系统的人员。开庭之初基本 上还装模作样听着,后来就开始东倒西歪的坐,最后其中有6个人居然睡觉。对比在法 庭外无法进入来旁听的唐荆陵律师等维权界的朋友,中国政法委的流氓和龌龊再次暴露 无疑。此类拙劣伎俩,2006年政法委在陈光诚案件中就上演过。那些睡觉的政法系统人 员都是拉来凑数占据席位的,这就是天河区的流氓法官声称的那些早就申请旁听的各色 人等。而我们纳税人还需要为这些无良的摆设们支付工资和饭费,中国的纳税人是天下 最被榨取的一群。 莫少平律师和胡啸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无罪辩护。莫少平律师对本案的意见: 一,案件事实和证据。检方指控郭飞雄非法经营罪证据不足,仅凭证人证言不足以定 罪。 二,定罪所依据的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违法了《宪法》和《著作权法》。 三,在办案程序方面存在重大瑕疵。(1)此案在2001年已经处理过,并且没收了10万 元的经营额。江伟被取保候审,且一年之后退回了取保候审的保证金。这是已经结案的 一个案件。(2)控方计算了4万元“非法所得”,算所谓“情节严重”,判刑是5年以 下。而此事已经过了5年时间,已经过了追诉时效。(3)同案不同审。江伟和郭飞雄案 件根本上区别对待。 张青评价莫少平律师的辩护非常精彩,陈述节奏的控制、声音的洪亮、辩驳的有理有据 皆显示了一流的大律师风范。 郭飞雄给自己也做了无罪辩护,但郭飞雄自我辩护阶段,例如提及被刑讯逼供时,多次 被法庭审判长打断,法官阻挠郭飞雄提及那些受到虐待的细节。郭飞雄的妻子张青在旁 听席上曾经两次提出抗议,要求法庭尊重郭飞雄陈述的权利。郭飞雄强调这是法律赋予 他的权利,他必须把辩护陈述完整。法官不情愿的接受。郭飞雄严正指出,这是一个非 常明显的政治迫害案件。在从2006年9月14日起的这10个月的时间内,预审和一些不明 身份的政法人员大量提及太石村的问题。而且郭飞雄本人遭受了非常大的、非常残酷 的、一步一步升级的、极不人道的刑讯逼供和非人侮辱,曾令他痛不欲生。而他向检察 官投诉也都没有结果,而其中有两位检察官今日就出现在庭审的控方中。所以他对法庭 的公正表示质疑。郭飞雄拒绝回答检察官和法官的所有问题,只回答莫少平律师的问 题。 在重要的郭飞雄最后陈述阶段被法官粗暴打断,剥夺了他完整辩护的权利。中午12:20 法官近乎强行结束了庭审。郭飞雄最终大声向在场所有人强调自己无罪。 我们相信这次庭审是不公正的。我们相信政法委作为侵犯公民人权的国家黑社会势力总 后台,本次庭审是故意派出了广州天河区法院的流氓傀儡法官。而且,他们的判决其实 早已写好,这次庭审无非是给自己立牌坊,证明是经过法律程序的。当然,我们也相 信,这类枉法审判唯一的“贡献”,就是在为对国家黑社会势力的最终审判准备证据。 胡佳 被北京市公安局国保总队非法监控的第52天 于BOBO自由城家中 离2008年奥运会开幕还有395天 2007/7/6 袁伟静会见美国使馆人权官员受阻2007年7月5日,我们和美国使馆政治处的人权官员约定与6日上午10点见面,陈光诚的 妻子袁伟静要向美国使馆官员介绍陈光诚的情况,尤其是他在监狱里受到孤立和暴力对 待、被剥夺阅读和写作的权利。以期国际社会能对人权捍卫者陈光诚给于更多关注,争 取作为盲人的陈光诚能够获得自由,至少按照法律监外执行。 6日上午9点,我陪同袁伟静前往建国门使馆区。走到自家楼外铁门附近,北京市公安局 国内安全保卫总队的王海旺等数人就迎面围了上来。明确告知我今天不能外出,我和他 们发生短暂冲撞,但考虑袁伟静在场,我没有继续与秘密警察们对峙。今天我再次处于 被北京市公安局非法拘禁的状态。据袁伟静所在的山东沂南县东师古村村民告知,那些 监视袁伟静的当地政府人员4日在到处寻找她,而5日就有人已经赶往北京。2005年9月 陈光诚被山东警方从北京粗暴绑架,2006年6月19日陈光诚70岁的母亲和3岁的小儿子被 北京警方和山东警方掐着脖颈绑架回去。那么我们有理由认为袁伟静和她二岁的女儿陈 克斯现在也处于很大的风险中。所以必须有人随时陪同她外出。 7月4日和5日,我们所有的行程都是在北京市公安局国保总队两辆车和8名便衣的跟踪监 视下进行的。今天北京市公安局国保总队拦截我,就意味着实质上他们是为了阻挠袁伟 静和美国使馆官员会面。我妻子曾金燕想要尝试代替我开车陪同袁伟静外出会见美国使 馆官员。而她有5个月身孕,并且妊娠反应依然明显。作为丈夫,我不想让她见到到任 何秘密警察和跟踪车辆。最重要的是,今天北京安全部门采取的措施实质是针对袁伟静 的,如果金燕要是陪同袁伟静,那些北京市国保总队粗壮又粗暴的警察如果和曾金燕发 生冲突,那么可能会伤及她腹中的孩子。假如遭遇袁伟静被绑架,即便仅仅是目击,对 金燕也会是非常大的伤害。所以我们只能安排袁伟静继续在我家中,通过电话与美国使 馆的朋友沟通。 我们对中国政法部门的国家黑社会势力行径给于强烈的抗议!我和妻子会尽全力保障保 障袁伟静和她女儿的安全,并安排更多机会让全世界清晰了解陈光诚所处的冤狱,为他 争取自由。 胡佳 被北京市公安局国保总队非法拘禁的第48天 于BOBO自由城家中 离2008年奥运会开幕还有399天 2007/7/2 北京市民呼应香港民主游行1997年6月30日晚上,香港有雨。10年之后,2007年6月30日全天到7月1日清晨,北京、香港再次下了大雨。又是一个落雨的回归夜。直到7月1日早上北京天气转晴,香港阴云笼罩。
2007年6月27日下午,北京风雨交加,天空变得黑暗。我穿着香港市民准备七一游行的衣服,来到天安门和中南海新华门,表达支持香港市民的民主诉求。提早来就是为了防备7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国保总队非法拘禁。当然,即便是我能外出的每一分钟,后面都跟随着北京市公安局国保总队的两辆车(“京FB8233”和“京FE6034”)和8名便衣警员。我知道的我的一举一动都会在他们的监视之下,都会被他们的摄像机和照相机记录下来。广场上身着雨衣的天安门公安局分局警察,和中南海新华门前的警察和武警,也有人用警觉的眼光审视我体恤衫前的标志。我的心情倒很放松,无论怎样,香港同胞,你们的诉求我让北京也看到了。 这件体恤衫上面用漫画形式表达七一走上街头。6月中旬,香港民间人权阵线的同仁曾要求当局把两件这样的体恤衫转交七一到访的国家主席胡锦涛和人大委员长吴邦国。给胡锦涛的就是我穿的这种七一游行的大会T恤。上有香港漫画家尊子设计的一双穿上鞋子的步伐,表达香港同胞在过去10年里从未停止争取民主的脚步,而且港人还会一直走下去。 6月30日下午,还是连绵的雨水中,六四伤残者齐志勇也来到天安门和新华门,穿着同样的衣服。雨中在新华门,他请两位过路的游客帮助他拍照,那两位竟然是香港人。齐志勇很开心的告诉他们这件体恤衫的含义。香港朋友很惊讶,她俩说“你们大陆很少有不同的声音呀。你的腿这样子了,下着雨还带孩子到这里拍照是何必呢?”齐志勇回答:“你知道六四吗?”对方点点头。齐志勇告诉她们:“我的腿就是当时被解放军戒严部队开枪打断的。这件衣服是‘香港回归10周年’,也就是明天你们那里香港市民穿上此同一样的文化衫上街游行了。”她们说:“是的,年年如此。你还真棒!”这时武警过了。香港姊妹向着齐志勇和武警一起按动了照相机快门。黄昏齐志勇带着妞妞回到家,他发来电邮说:“今天的雨很大,可我感受了香港同胞多年冒雨游行,要民主、要自由、要法治、要普选的精神!”7月1日上午齐志勇再赴天安门、新华门、新华社。齐志勇曾经在4月底申请赴港签注,前往香港治疗和考察安装假肢事宜,但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告知他被禁止出境。齐志勇的女儿妞妞马上也10岁了,她和爸爸说她好想去香港的迪斯尼乐园。何时才能和父亲一起圆梦。
7月1日下午13:40,齐志勇发来短信“我要去教会敬拜。刚走到过了天安门、公安部那里,就被国保的车截住。到了正义路还有警察等着我。现在前后夹击督着我回去。还真够水平。”14:20齐志勇再发来短信:“跟清明节到赵公家祭奠一样。警车前面开道,后面国保的车。我在残疾摩托车后面坐着警察。”14:57齐志勇被扣留在宣武区白纸坊派出所的会议室。此前维权人士刘安军也曾经在那里被扣留。15:51无法去做主日敬拜的齐志勇再次发来短信:“追求公义仁慈的就寻得公义和尊荣。向香港市民致敬!”齐志勇在派出所被扣留了3个小时。期间面对国保的质问,齐志勇用幽默来调侃对方。
我和妻子曾金燕5月18日也准备前往香港,但却被以“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刑事传唤,并无限期限制离境。我妻子的护照6月11日被扣留,直到现在仍不知下落,警方要么声称护照已被销毁,要么声称在边防手中,要么说在安全部门那里。无论齐志勇,还是我们全家三口(包括金燕怀着的宝宝)都无法前往东方之珠。
我预备7月1日下午14:30从北京长安街木樨地出发,由西向东走到朝阳区的永安里,在北京呼应香港数万市民的游行。选择木樨地是因为89六四时那里的屠杀非常惨烈。这一路上还会经过中宣部、中南海新华门、天安门广场、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等权力机构。作为一个普通的中国公民,我有责任有义务用行动表达对香港700万市民的支持。我们要让香港同胞知道,他们不是孤军奋战。也要让中共知道,无论内地还是香港,中国的民主化是连接在一起的整体。
中午13:30我离家去开车,在楼外的门口被北京市公安局国保总队非法阻拦,发生短暂肢体冲突。我和警方在午后烈日下对峙了一个小时。但我无论如何无法突破4名通州国保加外围国保总队8名便衣的围堵。直到14:30分香港游行开始的时间,我只好选择回家。在楼下,我请怀孕的金燕下楼来为我用相机留下记忆。傍晚18:30,家里又没有菜了。我希望能给妻子选一些可口的蔬菜,金燕自己也愿意出来走一走。但是我去开车时又被通州国保的4名警察继续拦截。金燕和我与国保发生言语争吵,僵持了40分钟。最后我也无法把车再开出半步。只好怀孕的金燕自己开车去买菜。她的妊娠反应依然明显,开车时如果突然干呕,会非常危险。
香港回归十年,为什么香港的各级高官都变成只会看北京政府脸色的奴才,难道他们都被庵割成了太监吗。部分社会精英也削尖脑袋往中央政府的人大政协里钻。香港媒体自我审查越来越严。今天香港市民尚能走上街头,如果再不捍卫法治、自由和民主,那么有一天你们也会象我一样无法走出家门。香港特区警察也会像中共国保秘密警察一样的随意绑架、非法拘禁香港市民。
香港市民在争取普选,中国大陆的公民也在争取着选举的权利。我们的诉求又何尝不一样呢。今年有两个北京人与香港市民同行,明年会不会有更多呢。居住在北京的香港人,爱港的北京市民,爱国的中国公民,每年的七月一日,当香港市民走上街头时,我们也应穿起自由的文化衫,呼应香港、支持香港。
不可让赤潮侵染香江。追求民主、法治、自由,任何时候都可以走上街头,任何时候都风雨无阻。
胡佳 被北京市公安局非法拘禁的第44天 于BOBO自由城家中 离2008年奥运会开幕还有403天
2007/7/1 一国无需两制经济上—--今日香港即明日中国 渤海、长三角、珠三角,中国大陆的多个经济区域在直追香港,无可否认,今日香港的 经济发展,中国大陆的公众和企业也能创造同样的成就。在这种竞争与竞合中,香港和 内地经济都会更加繁荣。 政治上-----今日中国即明日香港 在香港,出一个贪官就是惊彻全港的大新闻,梁锦松买车避税事件都被媒体全方位曝 光。而于中国官员眼中,这根本算不上事情。大陆各地各级政府官员根本无需自己买 车,他们可以用纳税人的钱买豪华车,烧“免费”的油,干所有的私事,还不用考虑吃 交通违章罚单。在中国,有哪一天的新闻里没有贪官被双规、司法腐败、污染严重、矿 难频发、民怨沸腾……而这些还都是被中宣部“过滤”“漂白”之后的新闻呢。在中国 大陆,官商警匪组成既得利益集团,用残酷手段掠夺、占有公民的财富。在中国大陆, 百姓被迫奉养着规模最大、机构最臃肿的公务员队伍,一年被“公仆”们在餐桌上吃点 几千亿,买车上千亿,汽油费上千亿。这,就是两种体制的差异,这就是两种体制的差 距。许多人跨过罗湖桥进港,就感觉到连空气都是自由的,而跨出罗湖桥出港,感觉的 确实弥漫在空气中的不安全感。 越来越多赴港“自由行”的中国大陆公民,从香港带回了大量的禁书、禁报,从香港的 互联网络上不受屏蔽的浏览海内外的网站。大家体会到在中国大陆从未有过的“自 由”。中国大陆的专制在渗透香港,香港的自由也在浸染着中国大陆。 爱国爱港绝不等同于爱党。700万香港市民难道不明白吗,不到中共确信随时能扶植它 得力的代理人当选,中共是绝不会放开香港普选的。除了外交和军事权力,其他的权利 都属于香港自己,立法、司法、行政完全独立。普选的权利是香港自己的,是基本法认 定的。香港人需要普选、中国大陆的公众乐见香港的普选、只有中共等既得利益集团在 拖延香港的民主化进程。如果香港人不奋起捍卫自己的法治环境,那么今日中国大陆特 有的贪官酷吏很快会在香港遍地孳生,潜规则会主宰你的生活,国家黑社会势力会凌家 于法律之上。当有一天,香港人因为发表言论而被“国保”抓捕,在香港的法院被以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投入冤狱,所有的游行都被禁止,所有的媒体都向中宣部俯首称 臣……那就为时晚矣。 一国无需两制 一个人不能精神分裂,一个国家也无需两种制度。经济的多元化和政治的一元化本来是 就难以相容,原因就在于政治的一元化会侵害法治、自由,威胁到每个公民的尊严和人 身安全。而今的香港与其说港人治港,不如说是中共代理人治港。 社会制度怎么可能50年不变呢,仅仅10年香港的“中国化”进程已经如此明显了。但香 港人无需悲观。中国大陆怎么可能50年不变呢,现在比起1997年,中国的大陆的维权和 民主化诉求高涨了许多。中国不是一座能被封闭于民主化之外的孤岛。中国大陆和香港 命运休戚相关,无论在经济上,还是在民主上。民主的制度将使每个中国人收益,使我 们的民族、我们的国家脱胎换骨。 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 北京奥运会的口号不无道理。确实,全世界都有同一个梦想,民主、自由、法治、和平 的梦想,人人生而自由享有尊严的梦想。中国公众不仅仅需要人文奥运、科技奥运、绿 色奥运,还需要民主奥运、人权奥运、自由奥运。 从今日香港之变,没人再会相信中国政府一国两制的承诺。在台湾,连泛蓝阵营都不可 能接受一国两制。真正阻碍海峡两岸的关键因素是中国大陆的专制体制。10年就足以让 渗透和蚕食发生得侵入骨髓。好在专制的力量还没有在港形成不可治愈的肿瘤,医治的 方法就在香港人自己手中。捍卫法治、自由,争取民主化。香港才有朝阳。 胡佳 被北京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总队非法监控的第43天 于BOBO自由城家中 离2008年奥运会开幕还有404天 香港人----七月一日走上街头2003年的7月1日,全世界为香港人骄傲,50万市民一起剪断将要套在香港人颈项上的枷 锁----回归6年原形毕露的基本法23条。10年,更大的枷锁正在套向每个香港人的颈 项,只不过它的到来更加潜移默化。每个市民扪心自问,你真的有10年前自由吗?你享 受到曾经被中央政府承诺的普选民主权利了吗?今天又是属于香港人的日子,一个要宣 告自己在香港,究竟是做奴隶还是主人的日子,究竟是放弃权利还是捍卫权利的日子。 香港,是你的家园,生在此,乐在此,爱在此,自尊也在此。 香港的官员和警察们,作为公务员,你有权选择不当奴隶,更有权选择不当奴才。今日 的香港,市民赖以生存的法治环境在受到挤压,你们有多少人不得不自我审查,不得不 压抑自己的良知讲话,不得不采取违背法律的措施。你们愿意看到香港沦陷成中国大陆 那样恶劣的人权和司法环境吗?你们希望香港也像中国大陆那样贪污腐败横行吗?你们 也是香港的一部分,所有的保障来自廉洁高效的行政、独立的立法和司法、不可被亵渎 的法治精神。 10年,新的起点。今天下午14:30,在维多利亚公园,香港人、爱港的中国人,站起 来,迈出脚步,走上街头。加油!踏出民主自由之路。 胡佳 北京市民 中国公民 敬上 被北京市公安局国保总队非法监控的第43天 于BOBO自由城家中 离2008年奥运会开幕还有404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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